破坏生态环境!大有能源遭海西州生态环境局索赔10亿

摘要:​因为破坏生态环境,河南国资旗下一上市公司面临巨额索赔。

因为破坏生态环境,河南国资旗下一上市公司面临巨额索赔。

煤矿公司破坏生态环境面临巨额索赔

近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公告称,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高院”)送达的(2024)青民终 42 号《应诉通知书》和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民事上诉状》副本,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诉。青海省高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在上诉状中,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请求法院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赔偿恢复工程费用 36279.5 万元,补偿性恢复费用 36744.6 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调节服务 26841.2 万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产品供给 2528.1万元,恢复效果评估费用 230.4 万元,鉴定评估费用 90 万元,律师费308.1 万元,以上合计 103021.9 万元;同时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公告,2023年4月,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天峻义海和大有能源为被告。

海西州生态环境局认为,义海能源公司自 2003 年进入海西州木里矿区以来,违法违规对聚乎更矿区三号井进行煤炭开采,对高寒草甸土壤、植被、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影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而义海能源公司原为大有能源出资设立的公司,2020年12月24日,大有能源将持有的义海能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大有能源在转让义海能源公司前,明知矿区面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事实,但在控股义海能源公司期间对木里煤矿生态环境损害状态持放任态度,并未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要求,积极履行投资开发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致使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延续至今,应当与义海能源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天峻义海向原告海西生态环境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6.15亿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对于这一判决,显然未达到海西生态环境局的要求。

事实上,类似行政机关起诉个人或企业索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已经发生过多起。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日趋完善,越来越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得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扭转了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以一起2016年发生的海洋污染案为例。2016年8月,“桂藤县货1088”船经营者李某兄弟受崔某利益诱惑,雇佣甘某向海中倾倒废弃物563.99吨,而后被拱北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查获。倾倒事件发生后,广东海警一支队委托广州中科公司对“桂藤县货1088”船上固体废物进行检测,发现“桂藤县货1088”船上固体废物含有汞、铅、镉、砷等有毒物质,渗滤液水质存在化学需氧量、硫化物等多个项目超标。华南环科所对倾倒废弃物事件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认为:倾倒废弃物事件造成海洋环境容量损害、海水水质恶化、海洋生物大量死亡、威胁航行船舶安全等严重后果;“桂藤县货1088”船已倾倒至海域的废弃物和船上残留废弃物及渗滤液产生的环境损失修复费用1,649,902.52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刑终117号刑事裁定显示,崔某、李某、甘某因上述倾倒废弃物行为、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金。

2019年,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崔某、李某等提起公益诉讼。要求1.判令崔某等人将受污染损害的海洋环境恢复原状;2.崔某等人连带赔偿受损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1,649,902.52元;3.崔某等连带承担检测费12万元、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17万元、律师代理费41,000元;4.崔某等连带承担船舶保管费49,700元、钩机吊车费及运费4,200元、清运处理费14,316.93元;5.崔某等赔礼道歉,在《珠海特区报》刊登道歉公告;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崔某等4人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崔某三人连带赔偿恢复费用1,649,902.52元,甘某在恢复费用1,649,902.52元的85.54%即1,411,326.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受领后向国库账户交纳,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崔某三人连带赔偿检测费12万元、鉴定费17万元及律师代理费41,000元,甘某在该三项费用总额331,000元的85.54%即283,137.4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崔某三人连带赔偿船舶保管费49,700元、钩机吊车费及运费4,200元、废弃物清运处理费用14,316.93元,甘某在前两项费用总额53,900元的85.54%即46,106.0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崔某等4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即在《珠海特区报》或其他同等报刊上公开刊登道歉公告;驳回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711号裁判文书显示,法院终审认为甘双其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2021年12月,据生态环境部的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一起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与大有能源的案件也颇为相似。

据悉,2019年11月,有媒体报道位于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和宁夏交界区域的某公司速生林基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公司于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违法倾倒造纸产生的黑色粘稠状废物,造成腾格里沙漠内蒙古、宁夏交界区域14个地块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损害。

最终,在宁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与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的交涉下,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为开展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清理实施工程,支出费用4423万元;同时以开展补偿性恢复荒漠和以林地生态效益抵扣两种方式,赔偿生态资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54亿元。

内容来源:公众号《知因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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