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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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方制药出台董事及高管离职管理制度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中访网数据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制药”)近日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及高管离职程序、责任义务及追责机制。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根据制度,董事及高管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员,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法定代表人辞职视为同步辞任,公司须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制度还明确六类董事任职禁止情形,包括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违者选举无效并立即解职。

离职程序方面,董事及高管需在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数据等交接,并由董事会秘书监督。未履行承诺者需制定书面方案,违约将承担赔偿责任。离任后义务包括:6个月内禁止转让股份,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需遵守每年转让不超过25%股份的限制,且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此外,离任人员需继续履行保密义务至商业秘密公开,竞业限制则按协议执行。

责任追究机制方面,公司可追偿离职人员未履行承诺导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并有权扣减其离职前3年奖金及股权激励收益。异议者可申请复核,但不影响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该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立方制药表示将以此强化治理稳定性,维护股东权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