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阳光财险、阳光财险分支机构及其相关时任员工的处罚。
官网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及其分支机构、相关涉事员工,因“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理赔操作不符合准备金基础数据有关规定等四项主要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合计处以罚款518万元。
其中,阳光财险被处以罚款130万元;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各被处以罚款50万元;对涉事个人包括总裁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靳守林等9位各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不等金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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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财评
阳光财险及其分支机构因多项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以518万元罚款,涉及教练车车险、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等业务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以及业务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等问题。此次处罚不仅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合规性的严格要求,也暴露了阳光财险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不足。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合规经营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损害公司声誉和财务稳定。阳光财险此次被罚,应引起行业对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加强内部审查和风险控制,确保业务操作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以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