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一审已胜诉,受损股民仍可报名参与索赔

摘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苏大维格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蒋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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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阑珊 编|深海

2024年9月11日,雷达财经从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处获悉,投资者起诉苏大维格一案,一审胜诉,受损投资者仍可报名参与索赔。

雷达财经注意到,9月6日,苏大维格发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大维格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2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6日14:00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23人,代表公司股份6173.2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23.9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6064.7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23.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0人,代表公司股份108.4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的0.42%。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2月29日,苏大维格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苏大维格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蒋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此,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3年9月14日收盘时持有苏大维格(300331)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88)报名,免费参与索赔。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苏大维格成立于2001年,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成员,位于江苏省苏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