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ST易事特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 号)。
木木
近日,ST易事特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7 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易事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二、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三、易事特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上述事实,有易事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ST易事特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5月1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一、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二、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 1000 万元罚款;三、对何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四、对张顺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五、对陈硕、胡志强、鄢银科、赵久红、时小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六、对肖大志、牛鸿、于玮、万祖岩、王进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ST易事特在公告中称: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据公开资料显示,ST易事特的主营业务为UPS等功率电子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