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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访网数据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进行说明。本次交易为华润双鹤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88,102,749股股份,占利尔化学总股本的23.50%。经公司对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润有限公司、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核查及相关主体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述监管指引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