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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访网数据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制度明确,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且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 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提出要求,包括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等。同时,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开展情况。 在审计费用方面,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需说明依据。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变化情况和原因。 制度还规定了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要求: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定期报告披露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此外,制度要求公司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在选聘合同中设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审计委员会需对异常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如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事务所近三年多次受罚等。 该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