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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辰药业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中访网数据  康辰药业(603590)发布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两份终局裁决书,分别为《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19号裁决书》和《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05号裁决书》,两份裁决金额分别为9,187.41万元、7,622.60万元,合计16,810.01万元。 第1519号裁决书裁决五被申请人连带向二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0,000元;连带支付翻译费、公证费、商标评估费、认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804,358.60元;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782,844元,由二申请人承担40%(人民币713,137.60元),五被申请人连带承担60%(人民币1,069,706.40元)。所有付款义务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第200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诺华香港诉讼2022年第288号清盘案赔偿款港币30,613,276.00元;支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27333/PAR/FJT诺华仲裁案仲裁费145,000美元、赔偿款5,489,744.26欧元;支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A25053安可锐仲裁案和解费港币1,262,984.50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00元;向第二申请人连带支付翻译费人民币40,711.50元、主体资格认证费人民币12,2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42,824.42元。本案仲裁费为169,524美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69,524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垫付的仲裁费。各项付款义务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截至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相关款项可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结合后续执行进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上述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