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说明。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7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董事会经审慎研判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已披露本次交易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除部分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需于质押解除后完成交割外,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有利于继续保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