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控股股东李洪国被警示,自身也被调查或面临索赔

摘要:经查,李洪国作为联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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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2024年9月19日,联创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李洪国作为联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是2016年4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100%股权时,李洪国与股份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李洪国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2021年10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以12838万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趣阅)100%股权,李洪国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了担保,李洪国未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李洪国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联创股份称李洪国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后续,上市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股东方等信息披露义务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联创股份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4202401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已代理众多股票索赔、获赔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维护自身权益。凡是在2018年4月14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11月20日收盘时持有;或在2024年9月13日收盘时还继续持有联创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99)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联创股份参与招投标项目15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