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讯杂志社
撰文:罗畅
海南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帝和公司)合计股权占比47.857%小股东陈明强、王文华、郑建平、陈丰诉解散公司一案,从2020年到现在历经3年时间,经历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后,裁判结果均支持了小股东(即原告)的诉求,司法强制解散帝和公司。
这个裁判结果让合计持有帝和公司52.143%股权的控股股东叶萍、郑颖、郑蕾母女三人,直接丧失原本依法享有的控股权益,换言之,也就是帝和公司控股东权益,只因当地法院一纸裁判而被非法剥夺。
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因小股东谋求控制权而采取故意制造暴力冲突、造成公司“人合性”丧失的表象,然后打着股东利益免遭重大损失的旗号提起诉讼解散公司,竟然获得当地法院的支持,其后果是:提起诉讼的小股东们通过股权穿透与子公司另一持有股权30%合伙合计可以控制子公司63.5%的股权,也就是把叶萍母女对该公司及其子、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非法剥夺了!
虽然帝和公司是持股平台公司,但类似于帝和公司这种架构的公司数不胜数,如果允许合计超过10%股权比例的小股东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就简单通过人为制造矛盾冲突解散公司,从而使己方利益最大化,而置原控股股东一方利益于不顾,如此裁判不仅不能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相反,必然会诱发更多的解散公司之诉,势必导致市场经济的大震荡。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清终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2022年8月3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01清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述小股东对海南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这也意味着,这家成立于2006年8月7日,至今已存续16年却因控股权之争而被迫进入强制清算程序,面临被注销的厄运,同时还将累及旗下原本有正常经营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及开发的多个地产项目。
对上述裁判不服,叶萍母女三人以帝和公司控股股东身份,向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申请,海南省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此案并签发受理通知书。
为诉解散公司而制造冲突
天眼查及一审判决书显示, 帝和公司现有股东及股权比例为:叶萍34.762%、陈明强21.357%、陈丰16.5%、郑蕾8.6905%、郑颖8.6905%、郑建平5%、王文华5%。目前冲突和矛盾双方是叶萍、郑蕾、郑颖母女共3名股东的一方与其他4名股东的另一方。帝和公司占子公司海南达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凯公司)股权70%,另30%由自然人股东许崇高持有,达凯公司99%控股海南积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萍为上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帝和公司控股建设的项目在海口多为知名度较高的高端楼盘:帝和华庭、文渊阁、文博府、祥和家园、枫丹白露、滨海丽景、碧海丹城、枫林雅郡、佳禾苑、和沐天成、滨江新苑等。因此该公司也成为当地教育局、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安全厅、华能电力、政法学院、光大银行等多个政府机关团购项目建设的合作单位,并成为盐灶拆迁安置、流水坡政府回购等几个政府重点棚改项目建设的中标单位。这些项目的实施方名义上均为帝和旗下的达凯公司和积星公司。目前帝和公司总资产十多亿元。
2016年,帝和公司原创办人郑莺俤突然去世后,其股权由其妻子叶萍继承,叶萍股权比例上升到52.143%,成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后来叶萍将其中部分股权分别赠与其与郑莺俤之女郑颖、郑蕾。由于母女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叶萍母女对帝和公司依然处于控股地位,引起了陈明强一方的不服,遂要求修改章程、改变原有的议事规则,企图以此方式达到小股东对帝和旗下达凯公司和积星公司的直接控制。在受到叶萍母女一方的抵制后,制造了抢夺公章、阻止再刻公章,并强行封闭达凯营销中心等事端。后陈明强一方以此为据称帝和公司的“人合性”已丧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帝和公司。
解散帝和公司等于非法剥夺控股股东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所列举的四项事由其中的前三项后果均为其中某个情形出现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第四项为,“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刘金友等4位专家为海南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应否判决解散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们指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公司应当解散的核心和前提条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是公司应当解散的两个递进性的必要条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公司才具备应当解散的充分必要条件。
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二》及专家意见可以看出,《公司法》及其《解释二》第一条的立法本意是: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继续存续会使所有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应当解散。也就是说,解散公司是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那么本案中,陈明强等人合计持有帝和公司47.857%的股权,通过解散帝和公司和股权穿透,最终可以与帝和公司子公司达凯公司另一自然人股东许崇高合计持有达凯公司股权63.5%,实现对该公司及帝和孙公司积星公司的控股。而帝和公司被肢解后原控股股东叶萍母女一方股权穿透后对达凯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6.5%,将失去对帝和公司及旗下子孙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帝和公司解散后,以陈明强为代表的小股东一方合计持有股权依然处于小股东地位,那么,他们的诉讼还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实际情况显然不是!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36号】第6—8页也明确证实了这一点:原告方认为,“第三人方(叶萍母女方)不是资本多数方。按照穿透持股计算,第三人方只占达凯公司36%的股权,……原告方……,加上达凯公司另一股东许崇高……已经合计持有60%多的股权,……而帝和公司由于第三人方持有52%的股权,所有的事情都由第三人方说了算,并且帝和公司由持有达凯公司70%的股权,导致达凯公司也由第三人方说了算。”
显然,陈明强一方提起对帝和公司解散诉讼并不是真的因为帝和公司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所有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就是在谋求夺取子公司的控制权。
当地法院判决帝和公司解散实际上是支持了以陈明强为代表的小股东的投机取巧行为,帮助其以非法的方式获得了公司控制权,但却直接损害了原控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和再审裁定并没有平等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如果该判决和裁定结果最终被执行,将开启一个极坏的先例。
所有公司的小股东如果对大股东不满,甚至企图以小博大,均可人为制造股东矛盾冲突,故意形成不可调和局面,然后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并以此威胁和讹诈公司控股股东,法院如果均支持小股东的解散公司诉求,被解散的公司数量将暴增,最后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公司控股股东,还有当地的营商环境,以及司法公信力。
司法解散帝和公司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法学专家核心论点:公司管理僵局是司法解散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公司管理僵局是指,公司因股东之间矛盾冲突,导致长期不能召开股东会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经营管理陷入僵局。但案涉帝和公司以叶萍为代表的大股东一方,合计持股52.143%,从法律上对帝和公司具有控股与控制权,对公司日常的经营性决定和决议,只需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因此,完全可以做出决议且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故帝和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公司管理僵局的情形。帝和公司股东之间虽然存在矛盾冲突,但依然不满足司法解散的法定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和其他必要条件,依法不应当判决解散帝和公司。至于帝和公司股东之间客观存在的矛盾,小股东一方应当冷静、理性寻求其他司法救济途径而不应当通过申请司法解散帝和公司来解决。
本案一、二审法院、再审法院裁定均认为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陷入了僵局,其根本错误在于将股东矛盾冲突等同于公司管理僵局。
实际上,只有当冲突股东双方均不具备控股地位,争议双方又互不相让,但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形成过半数表决权,任何一方都无权做出合法有效的经营管理决议,此时,公司管理僵局等同于股东矛盾冲突才能成立。
帝和公司冲突股东双方显然不属于股权平分,即双方均不能形成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形,而是叶萍母女一方具有超过51%的控股权,依法享有控股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及帝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议只要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叶萍母女作为帝和公司控股股东,单方即拥有过半数表决权,即能单方做出合法有效经营性管理决议,因此,帝和公司不存在公司管理僵局,把帝和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等同于公司管理僵局,是认定事实的根本性错误。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进一步指出,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帝和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已陷入僵局的事实认定有四个方面的错误:
其一,案中证据证明,帝和公司自2016年大小股东间产生矛盾至本案立案时间,至少召开了6次股东会议并形成了有效股东会决议,而不是只召开了3次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这一认定与案件事实证据不符。
其二,案中证据证明,案涉股东会决议的并非均系仅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股东会决议,而并未就帝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达成任何有效决议。因为:①案涉上述公司专门就公司股东的房源分配问题达成一致,这些明显就是属于直接涉及经营管理问题的决议;②即使是涉及股权转让问题的决议,也难言与经营管理无关。专家们认为,不仅不是无关,而且是有重要关联,认定公司转让事宜决议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退一步讲,即便没有召开规定会议,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不等于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因为叶萍母女一方拥有过半数表决权的控股地位,如果需要做出股东会决议,则单方完全有权做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其四、关于判决书所谓“帝和公司股东矛盾激化至今未就公司运营管理达成一致”问题。根据一审判决的“查明事实”,帝和公司自成立至2020年4月4日之前,公司股东一直没有发生因经营管理问题的矛盾冲突,而导致无法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问题。
由上可见,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具备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陷入了公司僵局的公司解散的条件,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更不符合《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既然该公司不具备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僵局的公司解散的核心前提条件,那么判决该公司解散,就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根本性错误。
那么,该公司是否具备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公司解散条件呢?
专家们指出,既然帝和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僵局问题,而这又是公司解散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因而,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问题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判决解散帝和公司无异于使违法者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帝和公司小股东一方,为了达到解散帝和公司,实现非法剥夺大股东对帝和公司的法定控股权的目的,采取激烈手段,暴力驱赶上班职工,抢夺公司经营与财务资料,用电焊焊死办公室大门,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人为制造激烈冲突,故意形成股东之间矛盾不可调和的局面等情形,参与其中的小股东郑建平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郑建平也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
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帝和公司股东之间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激烈程度,与小股东故意实施的上述过错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法院以此判决帝和公司解散,就等于是支持这些小股东从自己所实施的过错,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
专家们指出,“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益”这是一个古老的法谚,也是一百多年来,所形成的世界立法司法通行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其背后的假设为,如果允许人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取利益,那么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会荡然无存,法律便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本案中判决帝和公司解散,实质上就是支持了小股东方从自己的过错、甚至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这必然会产生严重错误的司法导向。
故帝和公司小股东一方以利用事端,人为激化矛盾,甚至制造暴力冲突,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以此作为请求判决解散帝和公司的理由,是法所不容的。
专家特别指出,帝和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始终由郑家控股的公司,而控股公司由控股人对公司行使控制权,这是控股公司的应有之义,是控股人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合法权利。如果说控股人以控股比例在股东会表决对公司行使控制权,或以此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就会导致小股东有失去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可能,该公司继续存续就会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所有控股公司也都有这种可能,所有控股公司就都具有这种解散的条件了,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